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时间:2013-08-01 15:45:46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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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战时兵役部门向公民发出应征服役通知,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部门的应征,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兵役法及其相关规定及公民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

战时,国家处于危难期,公民应当承担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当兵役部门发出应征通知时,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应征服兵役,是违反国家兵役法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兵役法及相关规定;

2、战时拒绝服兵役;

3、战时逃避服兵役;

4、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备服兵役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拒绝或者逃避服兵役,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

区分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1] 

吴勇波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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