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时间:2013-08-01 16:38:16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认定

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行为表现内容等方面均有别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具体表现为如下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限定为国家军事机关的管理活动。(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玩忽职守行为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本罪表现为私自脱离军事指挥、值班、值勤岗位或者对上述岗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军事指挥、值班、值勤职责。(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指挥、值班、值秘责任的军人。

特征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机关的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离职守,是指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正在工作的指挥岗位或者值班、执勤岗位。玩忽职守,是指在履行指挥、值班、执勤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上述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备内容,它是指由于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军事利益遭受危害,比如贻误战机致使战斗(争)失败、让敌特乘机混入军事禁区并造成重大破坏,等等。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中的军事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执勤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因自己的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吴勇波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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