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01 16:44:56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战时造谣惑众罪
概念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构成要件
罪体
行为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行为是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这里的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战时在部队中公开或者私下用口头或者通过文字、图像、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途径,故意制造、散布谎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
时间 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的特定时间是战时,平时有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罪责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散布谣言、动摇军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1]
处罚
根据刑法第43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战时造谣惑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指挥人员造谣惑众的;谣言散布范围广泛的;谣言内容煽动性大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多人逃亡等严重后果的等。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是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勾结敌人,是指与敌人暗中串通、配合勾结敌人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造成部队军心涣散、部队怯战、厌战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构成犯罪。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当成造谣惑众的行为加以追究。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不应视为犯罪。
区分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将编造的谣言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区分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谣言。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条竞合,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战时造谣惑众罪论处。 [2]
吴勇波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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