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19 11:21:49 文章分类:案例集锦
变更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薛飞,男,身份证号1307********3160334,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矾山镇东关村525号,联系电话1352****658.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19号。
变更仲裁请求为: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464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232元,并支付加倍赔偿金6464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加班工资23335元及经济补偿金5833.75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7月9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住房公积金;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7月9日至2007年9月31日养老保险费,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补缴差额养老保险金。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2007年7月9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精修工作,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通知不予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464元,同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3232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需要加付赔偿金6464元。
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公休日加班176天,工作日加班2062小时,根据相关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被申请人应支付加班费34980元,实际支付加班费11645元,尚拖欠申请人加班费23335元;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除应支付相应加班费用外,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计29168.75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该依法为申请人补缴试用期(2007年7月9日至2007年9月31日期间)养老保险费。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薛飞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