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19 11:23:09 文章分类:案例集锦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马**,女,回族,1954年4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飞龙桥胡同20号,联系电话139****5686。
被告:冯*,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后街113号,联系电话133****6775。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2、被告支付欠款750000元及利息费用105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0元,并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见证据一),以所有房屋一套作为抵押担保(见证据二)。约定被告每月初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但自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行为,也未曾有向原告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以被告的行为足以可以表明其不履行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能。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向被告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
二00九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