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18 14:20:31 文章分类: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提交材料清单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学会向委托单位发出受理通知后,医患双方应在接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鉴定材料:
当事双方书面陈述,答辩及该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材料(如:伤残鉴定,尸解报告等).
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完整住院病案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各种检查的原始资料片等).
患者提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列内容:
1.平时就医的各医疗机构的门诊,急诊病历(含在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查报告单),健康体检资料;
2.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病案客观病历部分(含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各种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及原始片,知情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各医疗机构门诊所作各种检查的原始资料片等.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 作 办 公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