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答疑》—医疗期问题

时间:2011-02-19 23:35:35    文章分类:劳动合同

一、 如何计算医疗期?如果病因不同,医疗期可以累计计算吗?从第一天请病假就开始计算吗?(假设上班第一年累计请了5天病假,第二年累计请了3天病假,第三年累计请了10天病假,到第7年累计请了20天的病假,第8年再准备请病假。请问他的医疗期如何计算,他还剩多久的医疗期?

解答: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

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

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 北京市的规定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他省份近似,请非北京HR朋友们

自己再核实一下当地情况。

 

3. 病因不同可以累计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

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

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 员工已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受的医疗期已满,但这时员工还在住院,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达不到离职或病退的等级,企业应该怎么做?

解答:1. 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医疗期已满,劳动者还在住院,用人单位不能自己解除劳动

合同。必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

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

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 如果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达不到离职或病退的等级,企业应该调整该员工的工作

岗位;如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

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关系。

 

三、 怀孕期要做产检,去产检的这段时间公司可以按产假给她算吗?

解答:不应该按照产假计算,应该视同为上班时间。当然也不能按照病假计算。

 

四、 医疗期的工资怎样算?

解答:医疗期工资按病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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