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19 23:39:26 文章分类:劳动合同
一、如果签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连续签2次后,要不要跟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视情况而定。HR首先要判断该员工是否具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如果具备其一,那么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不具备,则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提示:但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金。
问1:能不能再问一下,除了旷工以外,是否还有其他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解答: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的理由都可以。
问2:请问经济补偿金用上税吗?
解答:国家税务局有规定 达到一定额度还需上税。
二、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协商一部分经济补偿,使其放弃追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解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未为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多高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就是
希望劳动者不要到社保中心要求补缴保险,不要投诉公司。
我们要明确:
1.即使签了这样的协议,劳动者依然有权到社保中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2.通常这样的协议里面不单纯只有要求劳动者放弃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义务,专业
来讲还有其他限制条款,保证在劳动者签订该协议后依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时,公
司在该部分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所以这样的协议通常要求法律技巧,而且要根据具
体情况拟订。比如增加一些限制条款,如果发生纠纷情况,要求劳动者返还这部分
费用,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如果某一条款无效,不影响这个协议的执行。
3. 实践中这样的协议还是有利于劳资双方之间纠纷的解决,可以适当适用。
三、我是新进员工,公司还未注册,但地工业区里已经做了两年了。公司职员上班不打卡,工作证未加盖公司公章。也未签劳动合同。未买保险。这样的企业如果跟它发生劳动纠纷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解答:1. 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因为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2.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你可以向劳动局相关部门、工商局等投诉。
3. 由于你和用工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一切的劳动法律都不适用。我认为你和老板之间建立的雇佣关系,你只能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司有两种形式的合同工,一部分是属于公司编制,一部分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在实例操作中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在签署派遣通知书以后,员工未能按照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去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合同,为了避免员工可能索取的双倍工资,合同倒签了一个月,现在员工无法正常享受生育报销,
1.请问这块费用怎么算?
2.员工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入职一月内不能签署合同,在法律举证上,企业是否免责?
3.销售人员离职时,之前业绩提成怎么计算(前提是签了合同没有供货收款)?
4、公司需要出示怎样的证明材料?
解答:第一个问题: 问题不清楚,合同和哪倒签了一个月?为什么无法享受生育报销?
由于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因此无法核实当地政策,仅提供北京的规定如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应当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未足额缴纳费用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
第二个问题:企业要证明是因为员工个人原因,企业要承担这个证明责任。
第三个问题:业绩提成应该如何支付要看公司自己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证明材料:规章制度、该制度制定程序合法的证明、告知员工的证明等等。
五、大学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岗位见习期12个月。大学生12个月后,进行上岗前考试,考试不合格,无法上岗,请问: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解答:1. 劳动法上只有“试用期”的规定,这个问题不明确。2.未毕业学生不适
用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
知》,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
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根本谈不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六、员工试用期间请假,可不可以规定试用期顺延?
解答: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权威机构关于此点进行解读。
个人观点不倾向顺延,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注意用语都是“不得超过”,即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是有伸缩程度的,只要不超过最大限度都是合法的,而实际中用人单位在试用员工时都是按照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来适用。
换种思路,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到期终止,劳动者在该合同期限中休医疗期一个月,作为用人单位能够说因为劳动者有病假,劳动合同期限顺延1个月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建议公司规章制度要严格,最好有规定试用期内请病假多少天、事假多少天就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即可。
另外我也遇到过公司对某个员工特别爱惜,试用期他请了3天假,公司想顺延试用期3天,既然舍不得辞退,又想延长试用期。鱼与熊掌不能得兼!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可能不冒风险,但是风险顶多是赔偿这个员工3天工资。稳妥起见,建议用人单位和该劳动者签个顺延试用期的协议,写明顺延理由。
问 :比如员工15日上班,规定试用一个月,第二个份发工资是发全工资还是半月发试用期工资,半月发正式转正工资。
解答:试用期的工作时间就发试用期工资,转正就发转正后的工资。
七、若在劳动合同里规定“旷工连续3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关系自动解除”,这样的条例合理吗?
解答:国务院于1982 年4 月10 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 年1 月15 日被国务院516 号令废止,并明确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因此用人单位目前的奖惩规定都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客观上讲,这样的规定
如果劳动者认为不合理,可以不签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署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
示,用人单位有权这样规定,劳动者可以接受,也有权不签,另谋高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