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20 00:04:24 作者:财新网 文章分类:热点导读
从行政主体、法律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考察,京“十五条”存在对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和交易自由的不当干预,且无任何法律依据。
【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2月16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被称为京“十五条”的房地产调控细则,其中包含限购房产的“狠招”。
这份全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简称京“十五条”)称,“经市政府同意”做出该通知,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有关“限购政策”的规定。
通知称,自发布次日(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对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细究前述通知可以发现,其中涉及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主体不合法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该通知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是一种行政行为。一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可从行政主体、法律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考察。
行政行为合法,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则无行政行为能力。
而各级政府的办公室(厅),为本级政府内部的办事机构,职责在于协助政府负责人处理政府日常工作。既不是政府组成部门,也不是政府直属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由此可以,京“十五条”由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做出,行政主体不合法。
侵害市场自由权利
从法律依据来看,京“十五条”中的前述限购措施也于法无据。
《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或者法人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来源:财新网 20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