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中,有关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

时间:2011-02-28 18:37:0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

《维 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 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和领事认证的规定,如:“为任何国籍的个人 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 章。”

二、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健在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三、关于中国各驻外使领馆受理申请的公证种类、申办要求、收费标准等具体情况,请向您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咨询。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

执业机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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