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责任认定书吗?

时间:2011-06-21 11:44:54  作者:邵彩华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要弄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及司法审判中的性质和地位。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 当事人。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其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同时,它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 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 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主要是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当然依据。在交通 事故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 证据)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这是专属于人民法院的的法定职权,而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地说,公安机关机关根本就无权对此做出认定。虽然在司法实践 中,法院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但这并不能当然地推断出“证据”即“依据”的结论,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上海二 中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上诉案件中,法院就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地位,并最终没有根据认定书的内容划分民事责任,颇具代表意义。以下摘录法 院当庭宣判内容: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而做出的过错认定,此为公安部门的一种行政行为,指 出的过错也是当事人违反行政规范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该过错如果与民事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可以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否则,不能。即公安机关的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民事责任认定书。

因此,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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