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1-13 21:56:02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石刑初字第001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友财,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沂南县,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杨家坡镇西石牛村村民,住该村。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2日被羁押,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会杰,北京市高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友财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3月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振尚依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明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友财及其辩护人李会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振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友财在本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二期工地,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被害人陈振尚发生争执。被告人王友财用拳头击打陈振尚面部,致其右侧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友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王友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王友财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友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陈振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友财在本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二期工地,因工资结算数额与被害人陈振尚发生争执。被害人陈振尚首先踢打被告人王友财,王友财随即将陈振尚按倒,后用拳头击打陈振尚面部,致其右侧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王友财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友财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振尚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友财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振尚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整,赔偿款已给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友财的到案经过证实,2006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友财因打架被公安机关羁押。
2、被告人王友财的供述证实,2006年11月12日,其与被害人陈振尚因工资结算数额发生争执,陈振尚踢了其一脚、并用砖头打了其头部后,其把陈振尚按到在地,用拳头击打陈振尚眼部。被害人陈振尚的陈述、证人孙振广的证言亦能证实上述事实。
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陈振尚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4、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陈振尚所受伤情为右眼钝挫伤、右眼周软组织挫伤、右眼内侧眶壁骨折、双侧上锁窦炎。
5、被告人王友财的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王友财于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04年5月27日止。
上述证据,被告人王友财及其辩护人李会杰、被害人陈振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系合法取得,与本案有客观联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友财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友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友财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友财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友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友财关于自己系正当防卫的辩解,其辩护人李会杰关于被告人王友财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因被害人陈振尚在丧失了继续殴打王友财的行为后,被告人王友财再对陈振尚殴打,就已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故被告人王友财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本院对王友财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友财的辩护人李会杰关于王友财认罪、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对被告人王友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友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2日起至2007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跃增
人民陪审员 冷荣芝
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