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时间:2008-05-23 16:38:0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读者两年前购置一套房产,2007年5月给的钥匙,按照约定半年后给房产证,读者2008年5月5日才拿到房产证,读者认为这属于违约行为,想请问律师能否索赔。

    瀚洋律师事务所的单薇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订立之日起9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该读者是在两年前购买的房屋,当时购买的应该是预售的房屋,所谓房屋的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合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从读者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房屋是在2007年5月交付给读者使用的,即使是在5月底交付,开发企业最迟也应在8月底协助承购人办理房产证。

    由于读者直到2008年5月5日才拿到房产证,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开发商的违约,读者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索赔,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执业机构: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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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银行保险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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