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时间:2008-05-24 12:52:19    文章分类:来信解答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你谈到的情况,涉及到竞业禁止。为确保股东利益得到实现,董事、经理必须忠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得在公司以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商业活动,即竞业禁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2000年4月王某、刘某和他们任职公司以外的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农机厂,其产品和该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产品相同。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公司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所以,公司要求王某和刘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收入合计28万元交给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执业机构: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天津 和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银行保险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单薇律师 > 单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