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要回我应有的工资?

时间:2008-05-24 12:54:19    文章分类:来信解答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你提到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你已经书面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单位对你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认为你的辞职给单位带来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有权利要求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这与给你发放4季度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单位不能以你违约解除合同而拒绝发放工资。 针对你遇到的情况,建议您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在协商的基础上,单位同意了你的辞职申请,用于您在单位工作了两年,单位应多发给你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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