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妹的监护权该归谁?

时间:2011-03-01 14:58:35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案例回放:黄英(委托人)与郭勇在同居期间于200年1月生育女儿郭晶晶(小名梧桐妹)。2010年6月黄英认为与郭勇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所生女儿郭晶晶归黄英抚养。

    郭勇提出答辩意见:女儿郭晶晶归其抚养,黄英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

    在一审中,女儿谢平当庭表示要求随谢其父郭勇生活。

    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属同居关系,其所生女儿属非婚生女。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郭晶晶(小名梧桐妹)现年已满十周岁,其当庭表示要求随其父生活,且郭勇表示有抚养能力。因此郭晶晶(小名梧桐妹)监护权归其父有利其当前的身心健康,故黄英要求判令郭晶晶(小名梧桐妹)归其抚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郭勇没有证据证明黄英现在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的支付能力,且目前也无法断定的监护权将来是否会发生变化及今后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变化情况,故此郭勇要求黄英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黄英目前虽无固定收入,但依照法律规定,应每月适当承担一部分抚育费。

    法院判决结果:郭晶晶(小名梧桐妹)由郭勇抚养,黄英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至郭晶晶(小名梧桐妹)18周岁止。

    点评:本案的关键点:

    郭晶晶(小名梧桐妹)到底归谁抚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所以郭晶晶(小名梧桐妹)的意见是本案件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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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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