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举证义务

时间:2011-03-13 08:39:45  作者:张亚红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举证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是这样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法定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又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举证义务分配给劳动者承担,条例和法矛盾冲突,但条例的效力在法律之下,所以应当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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