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订,房屋就被推倒,怎么办?

时间:2009-09-01 15:52:18    文章分类:

案情:

   李先生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2002年10月,其居住的某街西里12号因城市建设规划,被列入拆迁范围。可是,李先生与拆迁人就安置和补偿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在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前一夜,拆迁人擅自将李先生的房屋推倒。于是李先生请求法院确认拆迁人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可拆迁人认为,李先生迟迟不搬,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其拆迁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拆迁人在未与李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未经过法定程序,私自推倒李先生的房屋,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应当处以相应的出发;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对李先生的房屋损失、房内财产损失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房屋拆迁,必须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被拆迁人的李先生,有权就自己房屋的拆迁要求补偿和安置,拆迁人应当与李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种,虽然双方对该协议的内容有争议,迟迟不能签约。但是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规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候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所以,即使被拆迁人拒绝签约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拆迁工程的延误,拆迁人也不得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或者在未经行政裁决或者法院判决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前,擅自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也进一步强调了私人对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今后,被拆迁人的权益将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树德律师 > 王树德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