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22 11:46:23 作者:王树德 文章分类:土地工程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作者:王树德律师 咨询热线:13910608495(北京)
摘要: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简述:
2008年9月,甲公司准备对其将要完工的大厦工程进行装饰装修。经研究决定,采取招标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施工单位,乙公司参与了竞标,并于 10月1日收到甲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按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于10月10日进场施工,并同时建样板间,在此前后,双方对样板间的验收标准未作约定。
11月20日,甲公司以样板间不合格为由通知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撤离施工现场。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擅自毁约,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遂委托笔者将甲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约,并签订装修合同。
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乙方胜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引起的纠纷。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开方式邀请承包建筑工程的一种方式。它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关于招标、投标应编制投标文件以及招标的程序。招标方应编制招标文件,也可以规定标底,投标方应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属合同的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则是合同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对合同要约的主要条款的基本承诺。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可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在招标与中标单位之问形成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标文件即是招标与中标单位之间已形成的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
招标单位有义务、中标单位有权利要求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者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有义务于5月31日以前与中标人乙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不得要求乙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如果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王树德, 北京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执业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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