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9 18:20:47 作者:王树德律师 文章分类:商品房
北京:跃层供暖费双倍收取
作者:王树德律师 咨询热线:13910608495
来信内容:
王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市关于开发商赠送的跃层供暖收费是否有统一标准。
我的房子有一个开发商赠送的小阁楼,高度不超过2.2米,且没有供暖设施,而物业收取费用则是直接将供暖费加倍然后再乘建筑面积,我认为这很不公平:
如果这样的话,即使我只是一个建筑面积50平米的房子,只因为开发商赠送了一个阁楼(面积只有20平米、高度不到两米、还没有供暖设施的)造成了我的单层挑高超过4米,则我所缴纳的取暖费就和100平米的房子一样。
请问这样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如今很多人都住进了“买一送一”的跃层楼房,住户们没想到缴纳取暖费时,这赠送的部分却让他们烦恼不已,到底该不该缴费呢?对于此问题,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予以规定。每个地区的做法不尽相同。其中辽宁省大连市的做法较为典型,2010年大连市出台《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其中相关规定为: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标准为:
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
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
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
如果按照大连市的规定,因为我的阁楼根本没有取暖设施,则根本不需要缴纳取暖费,而只需按照建筑面积缴纳取暖费即可。即使有取暖设施,因为阁楼净高不足2.2米,则也仅需按照阁楼面积的60%收费。
对此问题北京市关于跃层取暖费的收取依据只有2001年出台的《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此文件也是北京地区跃层取暖费收取的依据,一直沿用至今。根据京价(商)字[2001]372号规定,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加倍收费。“加倍”是指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乘以2。例如:燃气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加倍收费后,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6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燃气锅炉居民供热价格为4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加倍收费后,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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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德律师简介】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代理房地产诉讼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以及将当事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是我们房地产团队奋斗的唯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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