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立案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0-03-01 10:18:56  作者:王树德  文章分类:土地工程

      众所周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当中作为一种份合同纠纷案由作出了单独的规定。王树德律师提示建筑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立案的时候一定要特别对案由、管辖等方面予以特别的重视并加强审查。

     1、审查案由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以其他类型合同形式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容易与以下几种合同混淆:合作建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这就需要当事人在立案的时候,不仅要审查基础合同的形式,而且要对合同的内容予以审查;

     2、审查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再如一般不动产案件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而是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也就是此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就是施工行为地,一般是施工合同项下建筑物所在地。以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地符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般合同地域管辖,当事人还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由合同订立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立案阶段需要改变原先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思维定势,避免原告以被告所在地或者其他符合《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规定的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的,而法院以专属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等情况的发生。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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