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01 22:30:21 作者:王树德 文章分类:土地工程
2、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是公认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是公认相对发包人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都是施工方,因此按照《建筑法》58条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审判实践当中,经常出现承包方将并非发包人的建筑物所有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从程序上来讲,当事人有选择被告的权利,但应当注意,在当事人没有想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受益人主张权利的时候,人民法院一般不追加建筑物产权人参加诉讼,因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受益人如果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一般不对建设施工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一点上不应当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