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01 22:31:32 作者:王树德律师 文章分类:土地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区别狭义的不动产纠纷,在管辖上排除了专属专属管辖,而是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述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值 得注意的是,施工合同的承揽作业地是工地,而勘察设计等合同的履行行为则与工地的联系并非难么紧密。尽管这些承揽工作的一部分或者大部分以工地为履行地,但并非绝对,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因此除施工合同外的其他建设合同可以认为建设工地时合同履行地之一,如果合同有数个履行地的(特别是设计合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以合同主要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文由王树德律师整理,转载请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