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5 11:09:53 作者:王树德律师 文章分类:二手房
【本案例由搜房网提供】
2009年11月份北京王女士通过中介看重了北京市海淀区某高档小区一套125平米的房屋,每平米28000元,房主为冯先生双方于11月15日签订了《北京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王女士案号合同的约定支付了10万定金,双方约定以贷款的形式支付剩余房款。
然后银行最后以咨询不足为由拒绝了冯先生的贷款请求。后冯先生要求与王女士协商解除解除合同,并索要定金。王女士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最后判决,冯先生无权索要定金。双方均未上诉。
【王树德律师评析】
不可抗力是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定免责事由。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不可抗力的要件一般要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预见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因素,如果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客观现象或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而他仍然一意孤行,则按照过错原则的要求,在发生损失后进行归责时,当事人的故意就成为责任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因而对当事人不能免责,这一客观现象也就不成为不可抗力。所以,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就是指不能预见”。客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即当事人无法对这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等作出安排或处置,在某种意义上说当事入只能听天由命。这些客观要件中实际上也包含了判断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客观因素,即当事入的能力不足以避免和克服那些影响合同履行或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自然力和社会力的客观事实。不可执力这两个要件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完整构成了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制度的整体,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偏废。就本案而言,贷款办不下来,是不可预见的,因为银行本来就有权利拒贷任何贷款,。也不是不可克服,一般人可以向亲戚朋友父母借,个别人借不到郡不是普遍的现象不能成为毁约理由。
【王树德律师简介】王树德,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执业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房产纠纷专家。王树德律师主要从事房产纠纷法律研究和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交易风险防控法律研究及实务操作,专注于房产案件案件的解决及代为制定、修改、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等法律服务,提供专项购房法律顾问服务,为您房产交易保驾护航。王树德律师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室(建国门地铁东300米)王树德律师联系方式:电子邮件:wangshudemj@163.com业务电话 (+86)13910608495 更多详情登陆王树德律师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wangshudelvsh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