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04 08:19:00 文章分类:商品房
“炒楼花”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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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
最近有多名网友来信来电咨询预售放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问题,今天趁这个机会跟大家探讨一下,预售商品房在转让的相关问题。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俗称“炒楼花”。在审判实践当中,各地都出现过预售商品房在转让的法律纠纷,原因大多数是因为因合同转让条件或者转让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引起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反》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国务院尚未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各地对“炒楼花”的规定也不太一致。
一般来讲,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将自己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房屋转让他人,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为开发商已经将商品房预售相应的的房款回收,因而没有风险;所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炒楼花”行为是可以进行的。但是如果合同当中约定了购房人不得转让,购房人即使选定了其他的房屋时也不能将已经购买的期房转让,从而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但是如果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购房人则只能遵守约定,这一条款实际是对购房人权利的限制。
提示:
购房人要实现在购买预售商品房过程中的转让权利,可以与开发商在合同中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购房人有权将自己预购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开发商无条件同意转让,并办理合同主题的变更手续”,从而减少购房人自己的投资风险。而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受让人来说,应要求查看转让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许可证》、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及预售方案,以防止成为“炒楼花?过程中炒家渔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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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房产交易专业律师王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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