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可以随时上市交易

时间:2010-08-30 17:43:16  作者:王树德  文章分类:二手房

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可以随时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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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上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这种房子到底算不算经济适用房?对此实践当中有很大争议。

最近北京市二中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案件,明确认定“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非经济适用房,也不是法律规定强制禁止交易的房屋

    案情:

    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的王先生家房屋拆迁,拆迁单位补偿王先生两套回迁房,2004年王先生把其中一套回迁房出售给了李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5万,在王先生获得房产证以后,应及时将房屋过户到李女士名下。

2007年王先生办理了产权证书。后房价上涨较快,王先生要求增加30万房款,被李女士拒绝,王先生遂不同意办理过户。2009年6月,李女士将王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第一,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二,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诉争的房屋属于回迁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王先生具有购买该房屋的特定身份,李女士不具备购买资格。因此双方在2004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一审判决李女士在生效30天内腾房,而王先生退还房款35万。

     李女士不服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二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令陈女士协助刘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分析

     虽然房产证上写有“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字样,但该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并非是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交易的房屋。经济适用房转让时需要缴纳10%的土地出让金,而回迁房只需要缴纳3%。由此可以看出不能将回迁房视为经济适用房。

    王先生与李女士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王先生取得房屋后便交给李女士使用,而且王先生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因此,李女士要求王先生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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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房产交易专业律师王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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