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时间:2010-11-17 09:42:41  作者:王树德律师  文章分类:商品房

房屋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作者:王树德律师 13910608495

 

重点提示:赠与不可以撤销的情形

1、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2、赠与物已经交付的不可以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如向灾区捐款),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房屋赠与形式

 

类别

1

夫妻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子女

2

夫妻离婚时一方将婚前财产赠与配偶

3

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或者他人(区别于遗赠扶养协议)

4

公民将房产赠与福利机构

 

案情简述:

2008年12月,张某与妻子翟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翟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翟某。张某因为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09年5月,翟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1、认定张某与翟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本案中张某与翟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由于房屋尚未过户,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张某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

(2)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

(3)赠与未经过公证,不是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张某可撤销合同。

----------------------------------------------------------------------

【王树德 律师简介】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房产交易专业律师。执业以来,代理房产诉讼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以及将当事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是我们房地产团队奋斗的唯一目标。

免费咨询热线:13910608495 固话传真:010-83737758

Email:wangshudemj@163.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树德律师 > 王树德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