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出租方擅自处分承租人的机器设备是否应该赔偿?

时间:2011-03-29 21:59:22  作者:王树德  文章分类:房产租赁

咨询:租赁合同解除,出租方擅自处分承租人的机器设备是否应该赔偿?

咨询来源:北京天赐金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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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王树德律师  联系方式:010-83737758 1391060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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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赐金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协商解除,又约定承租方若逾期移出办公设备和机器视为遗弃物,出租方有权无偿处理,后,出租方以承租方逾期移出为由把承租方的价值几千万元的设备作“无偿处理”(承租方被迫的)。在解除合同后双方有交接手续约定移交房屋时间但没有约定移出办公设备和机器具体时间,可以认为是即时移出。出租方作“无偿处理”时没有告知,导致承租方损失惨重。问:双方约定承租方若逾期移出办公设备和机器视为遗弃物,出租方有权无偿处理的条款是否有效?出租方有否权利把承租方逾期移出为由把承租方的价值几千万元的设备作“无偿处理”?

“北京天赐金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问题补充:

(承租方被迫的)应是在房屋交接手续是约定承租方若逾期移出办公设备和机器视为遗弃物,出租方有权无偿处理时被胁迫的,而出租方在处理承租方的物品时承租方是不知道的,故上述是笔误。

 

王树德律师回答:

1、首先,不管法院最终判决出租方是否存在过错,您都需要举证证明贵公司到底有多大损失,这是问题的关键;

2、你们双方的“无偿处理”的约定,到底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分情况,如果是价值较低的物品,如桌椅板凳之类,“无偿处理”的条款较为公平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如果是重大财产,那么“无偿处理”的约定显然不能轻易的约束合同双方,法院处理此类问题会从公平公正合理的角度进行评判;

3、如果出租方没有经过你们的允许私自处分财产,在你们举证财产数额的情形下,出租方应该全额赔偿。

4、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搬出办公设备和机械的时间是否合理?怎么样确定合理期限?如果合理期限之内出租方处分了你们的财产,那么你们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合理期限之内你们没有把设备搬走,出租方可以要求你们对预期占用房屋的行为进行索赔,金额大体和房屋租金差不多,但这个不影响你们向要求赔偿机器设备损失,对方对此须提出反诉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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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树德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代理房地产诉讼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以及将当事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是我们房地产团队奋斗的唯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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