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4 14:46:52 作者:曹书珍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曹书珍律师,电话:18600707996
被告1:田某(驾驶员)
被告2、郑某(车主)
被告3、保险公司
问题提出1、机动车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后,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问题提出2、保险公司将车辆的赔偿款赔偿给投保人,而没有赔偿给受损方,受损方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
问题提出3、公告费由谁承担?
2012年5月,田某将张某的车辆撞坏,但是田某拒不赔偿张某的损失,于是田某只能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田某(驾驶员)、郑某(车主)、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的修车费,交通费等等。庭审中,保险公司向法院陈述: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费用支付给驾驶员,并出借了转账凭证。
张某的代理人曹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张某的损失。
最后,法院采信了曹律师的意见,支持张某的诉请,判令:
一、 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修车费2000元;
二、 车主在车辆超过检验期限,将车辆出借他人,存在过错,和驾驶员共同赔偿张某的损失。
三、 公告费由被告(车主和司机承担)
案件受理费由车主和司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