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

时间:2011-01-17 23:32:46  作者:田洪涛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需要以股票形式体现。 
        2、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3、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4、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就意味着附着于股票的相关权利有丧失的风险。构成善意取得时候,原权利人就丧失的股权。现在的《公司法》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到此类股权转让纠纷要根据票据法和民法原理裁判处理。 
        以以上的股权善意取得的几个要件,实务中,有限公司的某一股东未通知其他股东,当然也就没有其他股东的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此时可否基于善意取得股权呢?不可以。因为转让人为权利人。股权也没有以股票体现。同时,股权转让有可能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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