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1-05-14 15:30:40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赵某某,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XXX弄XX号XXX室,联系电话:13681902600;

原告二:蒋某某,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三:赵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一:黄某某,女, 193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新昌路XXX号XXX室,

被告二:朱某某,男,193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常德路XXXX弄X号XXX室,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某某,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虹口区海拉尔路XX弄XX号,联系电话:021-6227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整;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代理人朱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座落于上海市永业路94弄43号103室房产出售给三原告,出售房屋建筑面积为87.84平方米,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合同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款清交房,交房前甲方将该房屋内全部户口迁出。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如实、如期履行了自己的各项义务,所有购房款全部付清,双方也于2010年3月17日办理了交房手续。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原告曾质问被告代理人是否已将房屋内户口全部迁出,被告代理人说该房屋内没有任何户口。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所以就与被告办理了交房手续,并支付了购房尾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直至2010年7月份人口普查时,原告才得知该房屋内尚有被告儿媳朱红的户口,此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代理人就该户口问题进行交涉,要求被告将该遗留户口迁出,被告代理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无奈只好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2010年11月12日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调中心调解,双方签定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方(即被告)承诺于和解协议签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出售给乙方(即原告)的上述房屋内遗留户口迁出,若逾期未迁出的,甲方自愿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整。”现被告承诺的两个月期限早已过,而上述房屋内遗留之户口仍未迁出。原告只好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双方关于户口问题的约定及2010年11月12日双方签定的和解协议,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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