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4 15:34:38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香港国际康亘轩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臣,执行董事。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88号海泰国际大厦1603室
被申请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芳清,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盱眙县金鹏大道北侧87-18号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2009年8月28日诉被申请人合同设计费用纠纷一案,已被你院受理。
撤诉请求与理由: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自愿支付申请人已拖欠的合同设计费用。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之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准许。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香港国际康亘轩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六月一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