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03 21:55:46 作者:韩学谦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住百年危房,夏漏雨、冬透风无人问津,身寒心寒
不顾百姓死活,乡政府等粗暴执法、强拆我的新房
控告人:****,男,汉族,1950年12月12日生,武安市人。
控告事项:1、要求确认乡政府、旅游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野蛮、粗暴执法,强拆损毁我新盖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我的损失。
2、反映旅游公司非法占用我村20亩耕地建停车场,八年之久没有利用的问题,要求收归集体返还农民耕种。
事实和理由:
一、住百年危房,夏漏雨、冬透风无人问津,身寒心寒,劳民伤财,乡政府牵头粗暴执法、强拆我的新房
住着百年老屋的***,在1998年申请建房时,就向村委会交纳了680元房地基使用费(现有交款收据为证)。交款后,村委会给我负责办建房批准手续,建房前村委会同意并给我出具了盖房用电的申请批准单(用电申请及批准单在我手中),同意我建房。但是令我感到意外的是,在我满心欢喜房屋盖成并上楼板时,便发生了下述的事情。
2008年11月4日,乡政府、旅游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野蛮、粗暴执法,强拆损毁我新盖的房屋。
其中存在重大的执法违法问题:1、处罚实体内容严重错误。处罚的是***在村前河滩未利用地143.55平方米。却将我在别村前河滩的房屋拆除和损毁。属严重的不负责任的处罚实体错误行为。因此,拆除我在****村前河滩地上房屋属明显错误,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主持公道和正义,赔偿我所盖房屋的全部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玩忽职守、极端不负责任的渎职侵权行为。2、乡政府、旅游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执法,属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主体混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3、执法主体不适格。乡政府、旅游局和市国土资源局都不具有强制拆除公民房屋的执法主体资格。都不能强制拆除我的房屋,既是我的房屋违法也不行,而应该申请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处罚程序不合法。如果我的新盖房属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应告知我申请听证的权利并组织听证,但是没有。处罚决定生效后,应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但是也没有,而是由乡政府牵头,市旅游局和市国土资源局配合执法,将我的房屋强拆损毁,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野蛮、粗暴执法执行行为。
二、上列事情发生的缘由竟是多年来我反映武安市旅游公司的不法占地行为
2003年,市旅游公司以建停车场为名,占用我村上好的耕地20多亩建停车场。由于土地补偿的标准太低,有好几户不同意,其中有我***。在这之后,我多次向上级反映其非法租征耕地建停车场的问题,而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触怒了某些人的神经,导致同村人别人没有手续,照样盖起房,而我有手续盖起房,却被人利用公权力不顾百姓的死活,强拆损毁我的新房,使我继续居住着夏漏雨、冬透风的百年危房,无人问津,感到身寒心凉。
综上我的要求:1、要求确认乡政府、市旅游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野蛮、粗暴执法,强拆损毁我新盖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我的损失。
2、反映市旅游公司非法占用我村20亩耕地建停车场,八年之久没有利用的问题,要求收归集体返还农民耕种。
此致
敬礼
控告人:***
2011年7月3日
附:
1、 (2008)第57号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2、 控告状
3、 交款收据
4、 用电申请及批准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