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11 11:41:57 作者:韩学谦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马**,男,汉族,年月日生,武安市西寺庄乡**村人。
高**,男,汉族,年月日生,武安市西寺庄乡**村人。
复议事项:对(2011)武民初字第00号通知书,被告方(上列复议申请人)要求重新司法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的结论不服,现申请复议。
复议理由:2011年7月8日武安市人民法院于开庭后,给我被告方下发(2011)武民初字第00号通知书,我方认为此通知书不妥。对我方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的结论,应该用法院决定书,而不是通知书。
通知书中称原告方到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不同意与我方协商,由法院直接指定,实在是强词夺理。
当初原告方要求重新鉴定,武安市人民法院是要听取被告方是否同意到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但这一工作未做,直接就委托了,委托程序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
你怎么知道当时我方不同意到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呢?
没有征询我方意见,竟然说原告不同意协商,实在有循私枉法的嫌疑!
我方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质疑,人民法院合议庭不去做去伪存真的工作,排除合理怀疑,同意重新鉴定。而是寻找借口不予准许,进而采信此鉴定结论,明显是在违法办案。
2011年6 月27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带领原、被告双方到邯郸中院协商确定选鉴定机构。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因此依法理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决定。
但被告等到的却是(2011)武民初字第00号通知书。又不同意重新鉴定,现在看市人民法院也在出尔反尔。
针对上述情况,被告方再次要求人民法院支持我方要求重新司法鉴定的申请,以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复议申请当否,请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书的形式答复我被告人。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马
高
2011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