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4 09:09:17 作者:韩学谦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聘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 )冀精律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 因 纠纷一案,依
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等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依约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设法达成实现债权的结果;
2、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
7、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8、有权就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留置案件款或物。
9、其他委托人授予的权利。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收取代理费用。
(一)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由甲方首期交纳代理费 元,其余代理费按判决书判决或调解书调解数额5%支付律师所。
(二)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由甲方首期交纳代理费 元,其余代理费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10%支付律师所。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全部退还给甲方;
七、如甲方未经律师所同意单方放弃请求、和解、撤诉或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代理费依案件总标的额参照第五条约定的比例收取;
八、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约,乙方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并支付案件标的额50%的违约金;
九、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第十二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十二、风险提示:以下风险可能导致败诉、案件久拖不决、无法执行等不利后果。
1.个别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滥用裁量权;
2.被告(第三人)丧失清偿能力或下落不明;
3.被申请人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4.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不提供原始证据或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律师所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
主 任: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