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30 08:31:42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申诉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是会昌县凤凰岽林场的改制职工,现向您反映两个关乎本人切身利益的问题:
一是工龄问题
本人于1983年12月经会昌县劳动局和会昌县制糖厂,在全县高中毕业的待业青年中经过公开考试,从二百多人中择优录取三十多人,然后进行体检、政审,被录取后即送往江西第三糖厂进行技术培训。当时,会昌县制糖厂还在土建,厂房都未建好。我们这批是会昌县制糖厂面向社会招收的第一批工人。
现在会昌县凤凰岽林场进行改制、买断工龄,临时工,下放知青,做生意的,当兵的均可连续计算工龄,本人是经过考试、体检、政审而进入会昌县制糖厂工作,完全符合正规招工的程序。并且,在我们这一批工人中,有的后来招入会昌县锡矿,在会昌县锡矿改制、买断工龄时,他们的工龄也是从1983年12月5日起算。因此,本人工龄也应从1983年12月5日起算。
二是年龄问题
本人在招入会昌县凤凰岽林场时,由于笔误,把出生年份1965年的“5”字写成了“8”字,在同份表中也填写了身份证号码,但身份号码中的年份没有填错,即36213565081****。本人现在能够提供进入会昌县凤凰岽林场前的原始证据证明当时确实是填错了,这些证据有:1.1983年12月5日,会昌县劳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会昌县糖厂制炼车间花名册。2.本人1983年的高中毕业证书。3.进入会昌县凤凰岽林场前颁发的身份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招工以前的证据证明当时确实写错的,相关部门应当给予纠正。
以上两个问题,本人多次与会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员口头交涉,请求他们给予认定、更正,但没有结果,现正式提交书面申诉,请求问题的解决。
谢谢!
申诉人:***
2011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