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时间:2012-02-20 16:20:35    文章分类:律师实务

        为保障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22号),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为了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一致,根据国家规定,非因工及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这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由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和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0元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不再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调整增幅50%以上。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为确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落实到位,《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资金列支渠道:企业死亡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必须为死亡职工遗属预留资金,用于保证支付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用。企业改制后职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所在改制后单位支付;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改制后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低保待遇。 
执业机构: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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