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23 17:26:21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钟某,男,1970年*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市**镇**村钟**组*号。职业:井下挖煤。联系电话:1597084****。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周*,男,成年,汉族,住江西省**市**镇**村。现已逮捕在押。
案由:故意杀人。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周*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2、依法判决被告人周*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461,438.52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人与被告人原是福建省**县**镇**煤矿的工人。
2008年4月28日下午,由于天下大雨,不能上班,原告人钟*与被告人周*及其他几个人于是在宿舍一起玩牌,后因玩牌发生口角、争执,被带班工头及时劝开,原告人钟*回到自己住房拿衣服洗。洗衣时,原告人钟*坐在走廊的小凳子上,面朝墙壁,被告人周*从后面扑向原告人,用左手用力压住原告人,右手挥舞着六寸长的水果刀在原告人的身上猛刺,原告人当场昏死在地。后被矿里女的做饭的发现,马上叫救护车拉去永定县坎市医院紧急救治。经医院检查,小肠、肝、肺及多处软组织被刺伤,全身共有三十六处刀伤。被告人周*犯案后逃脱,最近被公安机关捕获。
原告人钟*由于病情严重,在永定坎市医院住院两天后转入龙岩市附属医院治疗,再后转入江西省瑞金象湖医院治疗。2008年5月12日福建省永定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永公鉴通字[2008]058号)记载伤情为重伤。2012年3月23日会昌康平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钟*的伤残等级为二级。
原告人系家中的顶梁柱,受害时年仅38岁,正当年富力强,由于被告人的杀害行为,造成原告人终生高位截瘫,左上肢截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给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了沉痛打击,两个小孩未成年,整个家庭陷入绝境。被告人周群良与原告人因平常小事发生争执,并已被人劝开,却蓄意伤害他人,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
此致
永定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2012年4月15日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钟来发委托,指派钟桂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之后,代理人仔细询问了案情,又经过了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认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并从重处罚
本案的起因是因为玩牌而发生争执,并且在被他人劝开的情况下,蓄意追杀。事实证明被害人并无过错。
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被告人乘被害人不备,闯入被害人宿舍的走廊将正在洗衣的被害人按倒在地,手持六寸长的水果刀朝被害人要害猛刺,连续刺杀三十六刀之多,只是由于被发现、抢救及时,才捡回一命,但致被害人高位截瘫,部分肠切除及左上肢截肢,长期卧床,需要终生护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同乡同村,而且是由被害人钟来发带他出来一起打工,被告人不顾与之多年交情,只因小事,就欲致人死地,完全丧失人性。
从被告人使用的凶器及刺杀的部位、用力的程度、刺杀的次数,作案后立即逃跑的情形来看,被告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被告人的滥杀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和心理压力,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如不加以严惩将难以平民愤,反而会助长暴力事件的猖獗和再次发生。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无法容忍,强烈要求依法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犯案后立即逃跑,依法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周群良的杀人行为,具有预谋性,作案后立即潜逃,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又无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其他悔罪表现。依法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由于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已造成被害人钟来发债台高筑,医疗费就已花掉九万多元,自己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未成年的女儿已经辍学, 本来一个和美的家庭就被他推入无边的苦海,其罪孽之深重难以用言语表达。
三、被告人应按职工标准赔偿被害人,被告人应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61438.52元
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福建省永定县肥丰镇洪竹村捡琼煤矿的工人。被害人的妻子也是长期在外务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与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是职工,完全享受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再没有其他任何身份上的区别。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误工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合理费用。
另外,当人遭受故意侵害或者过失侵害时,显然是故意侵害所受的精神打击要大,如果过失侵害有精神损害赔偿,而故意侵害却没有,这于情理显然不合。并且,这与《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
总之,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人应当赔偿被害人1461438.52元(详见赔偿清单)。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桂明
2012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