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与**公司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

时间:2012-10-22 14:31:15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江西省**县**镇*号,电话:1829678****。

被申请人:**县**公司, 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电话:563****。

仲裁请求

1.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补发休息日加班工资23018.17元、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25003.65元;

3. 责令被申请人补缴2008年8月至201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14847.40元;

4.裁决被申请人因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向申请人赔偿10351.87元;

5.补偿申请人因合同终止的补偿费2976.63元;

6.补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128.37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8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工种是电平车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每月工作二十九天,每天工作十二小时以上。被申请人也没有给申请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险。2011年1月,因被申请人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每月应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二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申请人不愿沉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向贵处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陈*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她的代理人,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出庭参加仲裁活动。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能被采纳。
   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即26959.35元
   申请人自2008年08月至2011年01月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就职,担任电平车工职务,在工作期间,受被申请人的领导、支配、管理,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管理规定,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由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008年09月至2009年08月的双倍工资,而2009年09月起双方应当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了,被申请人本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09月至2011年01月的双倍工资。
   上述两项的双倍工资共28个月(2008年09月-2009年08月共12个月,2009年09月-2011年01月共16个月),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6959.35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补发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48021.82元

在工作期间,申请人每月工二十九天,每天工作十二小时以上,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为了能有一份工作养家而又不敢得罪公司,申请人只有忍气吞声的工作。

根据计算,**有限公司正常每个月的用电量应是4873.12度,但从供电公司调取的证据表明其用电量大大超过正常用电量,是正常用量的二至三倍,甚至更多,由此可知,被申请人大大延长了工作时间,也由此可知,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生活是怎样的艰辛,夜以继日,加班加点,却没有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补发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48021.82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补缴补偿各项社会保险费用14847.40元
   申诉人自2008年08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直到离职,被申请人也未给申请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被申请人不为申请人办理和缴纳社保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申请人补办社会保险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或直接向申请人补偿。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76.6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被诉人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76.63元。

四、被申请人应补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128.37元

申请人2008年09月、2009年02月两个月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80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不办理五险一金、其作为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尊重劳动者,不去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及法定义务,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显违法。工人是工厂生存发展的基础,没有工人的辛勤劳动,工厂哪里有利润?用人单位应善待工人,这样才能留住工人。恳请劳动仲裁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合法仲裁请求。


            

 代理人: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桂明
                          2012年5月18日

申请人:陈*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执业机构: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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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招商引资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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