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时间:2012-10-22 14:59:46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之后,代理人仔细询问了案情,又经过了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认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卢**品质低下、道德败坏

被告人卢**原系**初中学生,后因打架、偷窃而又屡教不改,被学校开除。

据群众揭露,被告人卢**还经常去偷看女人洗澡。

由此可知,被告人卢**是品质低下,道德败坏。

二、被告人卢**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还勒索钱财,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严惩

2012年元月11日下午5时许,不足三周岁的被害人吴*,在自家门口玩耍。吴*是一个天真可爱的小男孩,是父母、爷爷、奶奶的心肝宝贝,掌上明珠。

被告人卢**看到被害人吴*在其家门口玩耍后就生歹意,把被害人吴*抱走,企图绑架勒索,为了制止被害人吴*的哭叫,被告人卢**就用一只手捂住吴*的嘴巴,另一只手箍住吴*的身体,并跑至*坑小学西南侧的废弃男浴室内。这时,被害人吴*还在不断地挣扎哭叫,致身上的外套和鞋子脱落在浴室内,被告人卢**不但没有心软、停手,反而捡起浴室里地上原有的棉花塞进吴*的嘴巴并用手捂住,又捡起地上的砖块朝吴*的头部和手击打,直至吴*不再动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赣)公(会)鉴(尸)字[2012]01号认定,吴*为捂口鼻及口腔深填棉花致呼吸通道阻塞而窒息死亡。

被告人卢**杀害吴*后,将吴*拖至该浴室的西北角,再到浴室外拾起一只水泥编织袋,拔到一些杂草,手拿一竹扫把返回浴室,用编织袋、地上原有的砖块、杂草、竹扫把等物掩盖尸体,又将吴*脱落在浴室内的外套和鞋子藏匿在该浴室的另一角落后离开现场。

2012年元月12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卢**窜入藏匿尸体现场,将被害人吴*的外套和鞋子带回家中,并书写好一份索要50000元现金的勒索信,再于次日早上7时许,将装有吴*外套、鞋子及勒索信的白色塑料袋丢掷在吴*家的雨棚上,企图勒索钱财。

被告人卢**残忍地杀害了吴*,后又企图勒索钱财,主观恶性极深,给被害人的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如不加以严惩将难以平民愤,进而会助长类似事件的猖獗和再度发生。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卢**的行为无法容忍,强烈要求依法严惩。

三、应由被告人卢**、卢*有、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被告人卢**杀害了吴*,应当向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卢*有、谢**是被告人卢**的法定监护人,因而,被告人卢*有、谢**应当向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未排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所以,被告人卢**、卢*有、谢**应向原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误工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人的职业是医生,且是城镇户籍,因此,原告人的误工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即每天136.24元。根据“同工同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原告人一起误工的误工费也应按每天136.24元计算。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桂明

2012年8月16日

执业机构: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赣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招商引资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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