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0 10:35:25 作者:钟桂明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 )赣**顾字第 号
聘请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受聘方: ****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江西省*****双龙大道
电 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律师 担任聘请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法律顾问费全年合计人民币 万 仟元整,聘请方于本合同签订后日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时间根据聘请方的需要,随时联系。聘请方应为顾问律师提供合理的办公条件。
第四条:受聘方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常年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一)为聘请方提供关于业务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二)协助审查聘请方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
(三)应聘请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参与订立合同的草拟、修改、谈判;
(五)参与经济活动的项目分析、论证;
(六)代理非诉讼交涉、协商、调查、调解及其他重大的非诉讼事务;
(七)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八)聘请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属本条第(一)、(二)、(三)、(四)、(五)、(八)项,聘请方除按本协议第二条支付法律顾问费外,不再交付费用;属第(六)、(七)项,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交费,受聘方应优先受理,并按《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优惠收费,如本合同第九条有特别约定,按特别约定执行。
第五条: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聘请方应向法律顾问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影、复印件,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时,聘请方应提前通知,并事前提交必要的材料,让法律顾问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第六条:经法律顾问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合同,不论有无采纳法律顾问的意见,聘请单位都应将制作的合同(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副本或影、复印件)及时送交法律顾问备案,特别是待签的合同文稿,应在向对方提交前,及时送给法律顾问备案。
第七条:受聘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受聘方应负责及时另派律师接替。
受聘方应为聘请方严守工作秘密。
第八条:应聘方的要求,法律顾问外出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交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时,旅差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聘请方负担。
第九条:特别约定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十一条: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聘请方: 受聘方:****律师事务所
聘方代表: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