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0 10:39:37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 职务:县长
因**县**镇河墩村东片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片组”)不服石*县人民法院(2011)石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五里坝”宗地历史交待清楚,现四至与其他人无争议
被上诉人**县周*镇长田村何屋小组(以下简称“何屋组”)的“五里坝”宗地,有1964年会林字第16279号山林所有权执照,证明该宗地归何屋组所有,然后,1981年的会林证字第0017990号山林所有权执照也证明该宗地属于何屋组所有,且这两证照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其四至也基本相同,只是南边界址有些变化,2005年林改时,南边界址与会昌县清溪林场发生争议,林业部门经现场调查核实,于2009年8月2日依法在林地坐落地所在村、组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林权证登记发证前公示,公示期间届满后,会昌县人民政府进行了确权发证。因此,会昌县周田镇长田村何屋小组所有的“五里坝”宗地历史交待清楚,现四至与其他人无争议。但,上诉人东片组所谓“越坑”和“老虎坑”的四至在实地中大都无法找到,与实地严重不符,无法确认该两宗地在实地中存在。
从以上事实可知,“五里坝”宗地属于何屋小组应无疑义。
二、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是以“林业三定”时的证照为依据,程序合法
会府处字[2010]11号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是以1981年“林业三定”时的证照为依据,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的调处程序不违法。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