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时间:2016-04-20 11:03:05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郑**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江西章贡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郑**及其妻子肖**的委托,指派钟桂明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被害人郑*彬及其一方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郑**因农田灌溉与被害人郑*彬的母亲肖**发生争吵,郑*彬的父亲郑*财看到后就过去与郑**争执,并用锄头互相敲打,郑长财将郑**的头部砸伤,郑**随即倒地,头部流血不止,郑**爬起后,手中的锄头被郑*彬抢掉,于是,郑**跑回家拿到菜刀把郑*彬砍致轻伤二级。

有证据表明灌溉的水流是由被告人郑**从池塘内抽取,被害人郑*彬的母亲肖*香却把它拦截到自己的田里,被害人的父亲还把被告人砸伤,而且,被害人郑*彬的劝架方式也不是很恰当,被告人在受伤的情况下,锄头又被对方抢掉,从而激怒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对打斗事件的引起,被害人及其一方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被害人的母亲肖*香不去拦截被告人郑**的水流,或者拦截后,被害人的父亲郑*财能够心平气和加以解释,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参与进去,并把被告人郑**砸伤,再后来,被害人郑*彬能够采取更恰当的方式进行劝架(这时,三对一,并且加害人郑*财手中还紧握锄头,郑*彬去抢掉郑**的锄头,郑**一定认为是恶意劝架。如果郑*彬不是简单的去抢掉锄头,而是居中善言相劝,并把郑**立即送医,结果一定不是这样),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辩护人认为将被害人及其一方过错纳入刑罚裁量考虑的范畴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选择。既然被害人及其一方过错是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就应放在更大的视野下考量;既然被害人及其一方过错有时是促成犯罪人实施犯罪必不可少的外部因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应在互动关系中把握。只有考虑被害人及其一方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才能全面真实的认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及其大小,做到不枉不纵。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及其一方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郑**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及其一方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郑**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邻里矛盾引起,被告人郑**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邻里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郑**一开始并没有想要伤害到任何人,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第四部分第(二)款第4项规定: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郑**案发后真诚的悔过,并愿意在冲抵双方的治疗等费用后,给予被害人力所能及的赔偿
    案发后,被告人郑**因伤在会昌县人民医院住院两次,总的住了一个多月,治疗费花了一万三、四千元,这些费用都是被告人及其家属东挪西借的,加害方没有出一分钱,也没有一点悔意,虽然这样,被告人还是真诚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并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赔偿。《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二)款第16项规定:“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郑石水洋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郑**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郑**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

根据《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二)款第12项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五、被告人郑**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石水洋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二)款第13项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案发后,被告人郑**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愿意赔偿伤者,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郑**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谢谢!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桂明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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