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0 11:17:51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赣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肖*浴、许*仔与薛*武、刘*香、薛*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
许*妹,女,汉族,成年,住江西省遂川县**乡*安村,联系电话:1517069****。
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
201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