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0 11:29:10 文章分类:律师实务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汉族,19**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黄柏乡向阳村下流小组**号,现住赣县红金工业园,商人,身份证号码:3621021966****2914。联系电话:1380357****。
被申请人:钟*秀,女,汉族,成年,住江西省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沿江西路**号,商人, 系死者陈*庆之妻。联系电话:1877079****。
被申请人:陈*军,男,汉族,19**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沿江西路**号,商人,身份证号码:362103198****0007,系死者陈*庆之子。联系电话:1507070****。
被申请人:陈*萍,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商人,身份证号码:362103198****0008, 系死者陈*庆之女。
被申请人:陈*萍,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商人,系死者陈*庆之女。
申请执行依据: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二初字第544号。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77318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147289元自2014年1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剩余130029元自2014年5月10日趣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赣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现在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钟*秀在南康区蓉江镇东***街北侧的房产一栋,所有权证号为18***。
此致
赣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1月27日
附:判决书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