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0 15:46:12 作者:钟桂明 文章分类:律师实务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饶*伟,男,汉族,19**年6月7日生,住江西省会昌县文武坝镇南外街**号。
被申请人:会昌宾馆,地址:江西省会昌县城红旗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鑫 电话: 0797-5624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会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于2010年5月16日向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会昌县人民法院尚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判决主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
此致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 年03月18 日
附: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