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2 08:38:15 作者:钟桂明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丁*高,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住江西省会昌县庄口镇黄雷村丁屋组**号,身份证号:3607331990****3314,联系电话:1597974****。
被告:泉州市奥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菱机电)
地址:晋江市陈埭镇四境眉元南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联系电话:1860500****。
被告:福建省泉州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菱电梯)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美岭村美岭外282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燕, 电话:1505989****。
被告:郑*燕,女,汉族,成年,住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美岭村美岭外***号。电话:1505989****。
第三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黄维礼, 联系电话:0591-87843704。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69996.66元、护理费431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297383元、鉴定费600元,交通及住宿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合计人民币401698.22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8月,被告奥菱机电与被告台菱电梯、被告郑小燕串通,由于被告台菱电梯没有电梯安装资质(单位),无法送原告去培训,而把原告丁江高挂靠在有资质(单位)的被告奥菱机电并送往福建省特种设备研究院进行培训,然后,第三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给原告以是被告奥菱机电的员工的身份颁发了《电梯安装资质证书》,并把该证书邮寄给被告奥菱机电。
2012年夏开始,被告台菱电梯、郑小燕雇请原告等常年为其销售的电梯提供售后安装服务,被告销售电梯后通知原告等去为客户安装,再由被告郑小燕按电梯安装进度或原告的请求通过中国建行每月预支一定的工资和生活费给原告,账目至年底结清。电梯的销售款中包含了电梯的安装费用。被告台菱电梯明知自己没有电梯安装资质,也知道原告没有电梯安装资格,直到2013年8月,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原告的相片、身份证复印件,把原告及其他五位雇员挂靠在有资质的奥菱机电并送往第三人的下属单位福建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安排进行相关资格证书的考试。现在,原告的资格证书已被被告台菱电梯从被告奥菱机电领取、扣留。
2013年11月9日18时许,原告在为客户安装电梯过程中从约10米高处跌落受伤,当时神志不清。伤后被送往福建省南安市海都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脾破裂,左侧第7、8、9后肋骨骨折,第9胸椎压缩性骨折等,曾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及脾切除术,共花去治疗费43400余元(被告已付)。
2013年12月6日,原告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12月30日该局作出泉人社工认不受南字[2013]89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江西省会昌康平司法鉴定中心依“青年脾切除”之标准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六级,依“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之标准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依“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之标准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认定原告多处伤残。2014年1月17日作出会康司法鉴定中心(2014)残鉴字第5号伤残鉴定意见书。
原告挂靠在被告奥菱机电,实际受雇于被告台菱电梯、郑小燕。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三被告均有过错,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