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2 08:40:00 作者:钟桂明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原告的委托和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原告参加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与被告之间行为的法律分析
1. 原告与被告奥菱公司,被告奥菱公司明知被告台菱公司没有电梯安装资质,不能进行电梯安装业务,也不能送员工去进行电梯安装资格的培训及考试,而为被告台菱公司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原告与被告台菱公司,被告台菱公司雇佣了原告为其销售的电梯进行安装,提供售后安装服务。被告销售电梯后都是安排原告等人去安装,这种关系是长年的,反复多次,形成了一种稳定的关系,而不是临时性的完成一部电梯的安装。在这个过程中,原告要接受被告台菱公司的指令,什么时候去,去哪里,什么时间要安装好,都得接受被告台菱公司的指挥。在电梯安装过程中,如有什么技术问题,被告台菱公司会派出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3. 原告与被告郑小燕,被告郑小燕是被告台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台菱公司的各种行为并不规范,被告台菱公司与被告郑小燕进行混合操作,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被告台菱公司雇请原告,但支付报酬却是由被告郑小燕,账户也是郑小燕的,公司与个人混在一起,所以要“撕破公司面纱”,被告郑小燕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 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桂明
2015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