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2 08:47:19 作者:钟桂明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进,男, 1976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商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梅林镇赣新大道***号,身份证号码:3621211976****6014。联系电话:1597974****。
被告:肖8亮,男, 1984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商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江口镇沿河路渔业队*号,身份证号码:3607211984****5237。电话:1867972****。
被告:赖*敏,男,1973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商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慈姑岭**号,身份证号码:3621011973****0037。电话:1867973****。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支付原告的本金、追索费用合计人民币120,0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间,被告肖*亮介绍借款人刘*平、刘*娟夫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愿意作为此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被告为了打消原告的顾虑还拉入赖*敏作为共同连带责任担保人。
同月23日,原告与借款人刘*平、刘*娟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书》,借款人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22日,担保人为赖*敏、肖*亮。追索费用是合同本金的20%。合同还约定以借款人在赣州的房产作为抵押。但未对该抵押物进行登记。签订合同的第二天(24日),原告通过银行打给借款人50,000.00元,还有50,000.00是以现款方式拿给借款人。
还款期限到了之后,借款人刘*平、刘*娟夫妇不知所踪,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担保人,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据:《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书》
证据来源:借款人刘*平、刘*娟与贷款人罗*进签订,担保人赖*敏、肖*亮签字。贷款人罗*进提供。
此致
赣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