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2 08:51:11 作者:钟桂明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状民事起诉
原告:赖*林,男,汉族,1962年*月**日生,家住瑞金市绵水路八一北路东五巷***号,身份证号码:3621021962****4252。联系电话:1597974****。
被告:赣州市客家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迎宾大道54号。法定代表人:曾华。电话:1517015****。
被告:太平洋保险赣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赣州东阳山路43号。法定代表人 :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0797-8220500。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令被告赣州市客家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赣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91631元;
二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9日,原告乘坐被告赣州市客家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车牌号为赣B08367的大巴旅游车从广州返回赣州,途经广东省河源市附近时,该车发生轮胎爆炸,炸伤原告左踝部致左踝关节部疼痛、肿胀,活动受限。后由家人送至赣州市中医院就诊,收入住院治疗,诊断:左内外踝骨骨折,左足第3、4跖骨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赣州市客家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向其投保车上人员坐位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该公司随即派员勘查。
原告在赣州市中医院住院32天,行左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在赣州市中医院住院的医药费已由被告赣州市客家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但拆除内固定尚需15000元人民币。
2014年1月9日,崇义正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原告长期生活在城市,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生意,因此,应按城镇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赣州市客家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赣州中心支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两被告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计人民币191631元。
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